(2016)赣0703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海石、兰建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石,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汉族赣州市南康区黄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钟海石,男,1979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兰建华,男,1979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钟海石与被执行人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汉族赣州市南康区黄吉明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