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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建新、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新,张玉凤,张佳蓉,张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建新,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玉凤,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佳蓉,女,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碧龙,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洪建新与张玉凤、张佳蓉、张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张碧龙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916703.63元及利息、律师费13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