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钟宜艮、童友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宜艮,童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宜艮,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童友才,1971年10月4日出生,男,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关于钟宜艮与童友才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3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童友才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钟宜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1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