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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27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伦,李新宽,宋振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7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振伦,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新宽,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振敬,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振伦、李新宽、宋振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