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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盈泰来珠宝有限公司与米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盈泰来珠宝有限公司,米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盈泰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片区庆云上城附楼6号二层三层商铺。法定代理人:林国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东臣,1987年8月5日出生,系云南盈泰来珠宝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昆明市西山区红塔路2号,身份证号:411524198708056512,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米德龙,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教场北路戎锦花园26号商铺,身份证号:5106231974022818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盈泰来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米德龙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新发小区顺宁里5幢2单元7层7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设立抵押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98628元、未受偿人民币398628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