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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亮洋与侯士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洋,侯士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04号原告:赵亮洋,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士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洋与被告侯士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赵亮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