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亮洋与侯士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洋,侯士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04号原告:赵亮洋,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士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洋与被告侯士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赵亮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