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志超、杜亲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超,杜亲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0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男,1984年3月23日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现住河南省长葛市。2008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被网上追逃,2016年9月9日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杜亲亲,女,1987年11月7日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窝赃、包庇犯罪被网上追逃,2016年9月9日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9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超、杜亲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10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杜亲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志超、杜亲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00元、黄亲明1240元、张建坡190元。被告人张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刘蓓蕾2120元、闫群叶550元、张思伟2090元、朱俊娜1220元、吴聚山2220元、王培红1810元、徐红端2120元。四、对杜亲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张志超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雪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