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1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文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生,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解放街**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1861.35元及利息,执行费532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生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