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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4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邱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邱祖春,张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波,行长。被执行人:邱祖春,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张桂秀,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邱祖春、张桂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邱祖春、张桂秀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游可供执行车辆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邱祖春、张桂秀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7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7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