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92号原告:吴若超,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熊杉,该公司执行董事。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社区居委会大楼。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13元,由原告吴若超、桑植县捷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滕 勇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西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