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白孝云与许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583号被拘留人:许生明本院在执行白孝云与许生明(2017)浙0521执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许生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