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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传景、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传景,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柳传景,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柳传景与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红伟借原告柳传景100000元本金及自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2016年8月4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1月4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余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2月4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李红伟任何一期违约,则原告柳传景有权对其余债权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现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