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某甲申请卢某乙赡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甲,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卢某乙,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0日。(2017)甘1225执31号卢某甲申请卢某乙赡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乙已执行15000元,经执行和解,双方约定2017年7月21前卢某乙执行剩余15000元。若被执行人卢某乙未按约定履行剩余案款,本院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并对卢某乙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某乙先执行1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卢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5执31号卢某甲申请卢某乙赡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闫 兴审判员 杨海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乔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