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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林阳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林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95号罪犯刘林阳,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刘林阳因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2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2015年9月2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淅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林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刑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林阳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林阳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7月底,刘林阳在淅川县金河镇涧沟村、丰华村和花村收购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树木,刘林阳向当地群众声称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可直接砍伐。当地群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责任山上树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给刘林阳,后刘林阳将所收购树木以每吨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淅川县铝业集团。经鉴定,2014年8月8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的1654株树木中幼树株数为1466株;刘林阳前期出售的25.42吨树木,经推算幼树株数为4029株。2014年年底,淅川县荆紫关镇张村村民贾珍通过王淅丹亲属担保向孙西红借款三万元,借款到期后,孙西红多次向贾珍催要无果。2015年4月4日上午,孙西红联系上贾珍后,二人见了面,后孙西红又联系王淅丹过来,贾珍迫于王淅丹的威胁,坐上孙西红的摩托车到孙西红家,孙西红又电话联系刘林阳让其过来帮助看管贾珍。4月5日上午,孙西红、刘林阳和贾珍一起坐车到外面办事,贾珍一直未离开孙西红、刘林阳视线,后又返回孙西红家中。4月6日上午,因贾珍仍不能还款,刘林阳扇了贾珍两耳光。直到4月7日上午贾珍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贾珍才离开孙西红家。罪犯刘林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林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