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祚与陈利、蒋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祚,陈利,蒋行彬,沈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754号原告:王祚,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利,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行彬,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沈传义,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祚为与被告陈利、蒋行彬、沈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祚负担。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