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光辉、郑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辉,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郑光辉被执行人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4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国的配偶许春莲(证件号码:330225196307217741)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