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夏水莲、王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水莲,王佩,李方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47号申请人:夏水莲,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王佩,女,1991年2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李方军,男,成年,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水莲与被告王佩、李方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水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涉案车辆鲁R×××××轿车,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车辆鲁R×××××轿车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夏水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