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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斌申请执行赵玉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斌,赵玉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31号申请人李建斌,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梁山乡丹麻村*组**号。被执行人赵玉强,男,回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1号。申请人李建斌申请执行赵玉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赵玉强给付申请人李建斌工资30008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合计30638元。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赵玉强承担执行费2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雅轩茶餐厅、赵玉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