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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曾陈妹副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曾陈妹副食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9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曾陈妹副食店,经营场所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横店村。经营者:曾陈妹。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曾陈妹副食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厉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