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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红贵与宋会霞、张广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贵,张广旺,宋惠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91号原告:梁红贵,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广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宋惠霞,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梁红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广旺、宋惠霞(以下简称二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红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将占用我家西侧东西宽24公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二被告系同村东西院邻居,我家居西院,二被告家居东院。我家宅院门牌号为北京市延庆区XXX镇XXX村二区53号,宅院内原有北房三间,宅基地南北长20.7米、东西宽12米。1994年9月1日,政府给我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了宅基地四至及范围。2015年4月,我将原房屋拆除,在宅基地上新建了二层楼房一栋。建房时,为方便维修和南北流雨水,我在新建房屋东侧留出30公分。2017年3月,二被告在拆除自家房屋翻建新房时,地基向西占用了我家宅基地24公分。我找二被告交涉,要求将侵占我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被二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称:1994年前自家宅院东院墙坍塌时,被告张广旺的父亲将坍塌的墙用砖砌好,并在1994年9月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称该墙是他的,故政府颁证时将原告宅院东墙所占宅基地计算在被告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现原、被告对相邻宅基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占用原告家东侧东西宽24公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的诉讼请求,需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双方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该争议未由人民政府处理之前,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红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纬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