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树立与刘永梅、房建军民间借款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立,刘永梅,房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65号原告:杨树立,男,1967年10月29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告:刘永梅,女,1948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房建军,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立与被告刘永梅、房建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永梅2207970元、房建军1707910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树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永梅2207970元、房建军170791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盖希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