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华因与被上诉人朱云、原审被告周燕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华,朱云,周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燕。上诉人唐华因与被上诉人朱云、原审被告周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分割合伙财产首先应对合伙组织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合伙人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一方分得财产补偿另一方货币的方式进行分割不当,在对合伙组织财产进行清算、折价或变价前进行分割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的兰香缇餐厅现有的财产未进行清算、折价或变价,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唐 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芳理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