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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朴英兰与金天光、延边营仁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朴英兰,女,1959年10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天光,男,1969年8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延边营仁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健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朴英兰与被执行人金天光、延边营仁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2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天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1200元、利息6444.8元、案件受理费330元)。本院认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