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海岩与郭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岩,郭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31号之二原告:杜海岩,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被告:郭库,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原告杜海岩与被告郭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杜海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要私下协商解决,原告杜海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岩撤诉。原告在法院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海岩负担,原告实际缴纳诉讼费2150元,剩余2125元退还原告杜海岩。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刘银环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冰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