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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与周平陈国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陈国应,周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342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229号14-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417079J。法定代表人:杨三,公司经理。被告:陈国应,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周平,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诉被告陈国应,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