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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道健与李金花、龙振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道健,李金花,龙振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2831号原告:关道健,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金花,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龙振九,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关道健与被告李金花、龙振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变更承办人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关道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花、龙振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道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8920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4日,二被告借原告现金89200元用于子女上学等,双方约定利息为一分五,被告李金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被告龙振九的签名系由被告李金花代写。后原告多次要款,二被告拖延不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李金花由权利代替龙振九签名,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金花、龙振九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原告关道健与被告李金花对前期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被告李金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关道健现金捌万玖仟贰佰元整,¥89200.00,壹分五,借款人:李金花、龙振九,2015年8月24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关道健陈述借条中89200元包括70000元本金及结算后的前期利息19200元,被告龙振九的签名系由被告李金花代写。原告以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龙振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关道健要求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李金花与被告龙振九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9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金花拖欠原告关道健借款70000元及利息19200元,被告李金花向原告出具89200元的欠条一份,因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欠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李金花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李金花应当向原告关道健承担偿还89200元及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龙振九与被告李金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9日领取结婚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金花与被告龙振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龙振九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道健支付借款8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龙振九对上述债务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被告李金花、龙振九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润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