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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俊先与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先,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781号原告:杨俊先,女,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林在学,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4楼815-830室。法定代表人:荀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先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知原告杨俊先缴纳案件受理费2937元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杨俊先送达。通知单明确原告杨俊先应于接到通知单之次日7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杨俊先超过了规定期限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陈永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