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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1、侯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侯某1,侯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58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新被告:侯某1被告:侯某2被告侯某1、侯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二飞(系被告侯某2外甥)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1、侯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