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项翔与陈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翔,陈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89号原告:项翔,男,1960年6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保,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名荣,男,1958年1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项翔与被告陈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项翔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翔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翔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项翔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