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彦南与乔企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彦南,乔企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64号原告:焦彦南,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乔企宇,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1772056J。法定代表人:申海燕,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彦南诉被告乔企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彦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企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彦南撤回对被告乔企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收取50元,由原告焦彦南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