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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福泉与陈熙、曾伟锋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福泉,陈熙,曾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6056号申请执行人:胡福泉,男,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孙华平、李芳,广东执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熙,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曾伟锋,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申请执行人胡福泉与被执行人陈熙、曾伟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熙应向申请执行人退款5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被执行人曾伟锋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906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等有价证券登记;被执行人虽在多家银行开立有银行帐号,但均显示无余额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陈熙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珠北路388号长沙新苑108栋502房早已于2011年12月19日转卖他人。2016年12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2016年12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明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终结该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鉴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亦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长 戴 子 兵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