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秀梅与被执行人薛姣菊、任耀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秀梅,薛姣菊,任耀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米秀梅,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非中共党员,鑫苑宾馆经营者,山西省河津市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薛姣菊,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鑫星嘉园文苑北区第*排西第九家。被执行人任耀星,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鑫星嘉园文苑北区第*排西第九家。申请执行人米秀梅与被执行人薛姣菊、任耀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秀梅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姣菊、任耀星所有的河津市鑫星嘉园文苑北区第一排西第九家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