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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7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负责人:童迎华,行长。被申请人:黄智广,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许家湾**号。被申请人:徐其薇,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徐祝君,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龙口乡兴荣村兴荣村民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