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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世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738号被执行人王世兵,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王世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050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人王世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兵名下车牌为豫EAG9**的轿车一辆;二、扣划被执行人王世兵名下银行存款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