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大伟与被执行人倪桂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大伟,倪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黑10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司大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倪桂荣,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申请执行人司大伟与被执行人倪桂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