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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XX飞、某公司榆社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XX飞,某公司榆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76号原告:李建平,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晋中市左权县麻田镇人。被告:XX飞,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被告:某公司榆社支公司负责人:陈卫东,职务:经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XX飞、某公司榆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红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