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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彬,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彬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某栋某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32克)给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民警当场另从张彬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共净重1.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颗(共净重0.3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郭某、牟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净重共计2.0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1克、毒资100元、黑色VIVO手机1部及黑色Iphone4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