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显举与李朝莉、孙许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显举,李朝莉,孙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华显举,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李朝莉,女,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孙许生,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华显举与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显举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偿付华显举石料款51789元及利息(利息以51789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申请执行费6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显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2017年6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朝莉、孙许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显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平审 判 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