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世忠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忠,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忠及其辩护人潘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世忠以故城县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产品不合格、环保不达标,要到主管部门举报相要挟,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刘某2等人索要现金共计5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故城县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故城县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收到条及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郭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世忠辩护人“因劳务问题而气愤,发泄不满导致犯罪发生,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世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世忠退赔被害人刘长华、刘长胜、刘长存、刘长歧共计人民币五万二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章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