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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翔与李晓华、何克明、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李晓华,何克明,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陈翔,男,汉族,汉族,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何克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翔与李晓华、何克明、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华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晓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X号楼X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查封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