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29号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址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号。负责人:李哲,行长。:徐新华,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徐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新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66的存款614874.5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人徐新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66的存款614874.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