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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勾艳玲南军、杨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勾艳玲,南军,杨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勾艳玲,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松柳,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军,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上诉人勾艳玲因被上诉人南军、原审被告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勾艳玲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勾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勾艳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上诉人勾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