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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英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英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120号原告:德清英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639164150。法定代表人程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4953768M。法定代表人赵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定作流水线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已由本院在(2016)浙0521民初2491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6)浙0521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德清英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清英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