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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武汉市东西湖尚嘉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武汉市东西湖尚嘉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60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尚嘉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3区D栋5号。经营者XX,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南窑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605203319。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尚嘉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以其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尚嘉装饰材料经营部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判长  熊艳红审判员  赵千喜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