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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柳芳、阮振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柳芳,阮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唐柳芳,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被执行人阮振华,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柳芳与被执行人阮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8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10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