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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冬冬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冬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56号罪犯侯冬冬,男,1992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侯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20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侯冬冬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先后20次获管教日常百分考核、劳动竞赛、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6月和2016年10月分别因不服从管理并企图袭警和见他犯发生矛盾后围观起哄被扣考核分,并受到禁闭、严管1次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0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95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侯冬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期至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