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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燕飞与邱永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飞,邱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燕飞,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3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邱永雄,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4日,住仪陇县。本院(2016)川1324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胡燕飞申请执行邱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00元,剩余债权95850元及利息,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查封的房产属于抵押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经查询车辆、工商、银行、证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燕飞申请执行邱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