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吾英、叶扣琴与王惠、顾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吾英,叶扣琴,王惠,顾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66号原告:曹吾英,女,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叶扣琴,女,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粉娣,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惠,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顾敏,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1658T。负责人:梅斌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吾英、叶扣琴与被告王惠、顾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吾英、叶扣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吾英、叶扣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