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新旭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新旭隆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6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琴,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旭隆百货店。经营者:赵东亮。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旭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