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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芹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1民特1号申请人:刘芹,女,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人刘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芹诉称,请求判决宣告张培陆死亡。事实和理由:失踪人张培陆系申请人刘芹的丈夫。2017年2月4日10时许,张培陆与工友顾正山因建筑码头需要使用船只,在船只需要移位时,两人驾船前往施工码头,因当时灌河水位较高且水流很急,驾驶的船只被急流冲入停靠在灌河边的三只货运船间隙后导致翻船,两人当即落水。当日12时许,连云港海事局和当地渔政部门一同参与搜救,连续三天深入探查无果。张培陆家属沿灌河岸边搜寻20多天仍无结果。2017年2月27日,响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张培陆因意外事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培陆,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一组,原住响水县开发区名门春天小区1幢206室,系申请人刘芹的丈夫。2017年2月4日10时许,张培陆与其工友顾正山驾船从响水县开发区姚湾鸿运船厂北侧河道往西行驶,因意外落水,下落不明。2017年2月27日,响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张培陆因意外事故无生存可能的证明。申请人刘芹申请宣告张培陆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培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培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培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该公民的公告已过三个月,其仍然下落不明,应推定其已死亡。申请人刘芹要求判决宣告张培陆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培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百度“”